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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工程技术资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7-11 00:07

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应根据申报级别、专业满足下列相应文件要求:(1)《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2)《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3)《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4)《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5)《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6)《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7)《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

  2.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考《建筑工程管理类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附件1)。

  3.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厅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三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业绩、能力、论文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本项(一)相关政策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途径和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申报人及各单位请认真阅读《2018年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附件2)后再进行申报。

  (一)申报途径。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报:

  1.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申报。

  2.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3.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二)集中报送。

  申报材料应由各市主管部门或省各有关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材料由各市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其中,我厅直属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

  (三)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工程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14-22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和高级工程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3-26日。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具体详见附件3。申报材料务必于规定时间当日上午8:45、下午14:15前将材料送达受理地点,以便工作人员校核。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报送材料地点为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材料受理后,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三、有关政策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四)按照中纪发〔1993〕3号文、人办职〔1993〕6号文及粤人函〔2005〕301号文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取得外省或中央企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执行。

  (六)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高级工程师(教授级)92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其中取得职(执)业资格满3年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其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应符合国家人事部有关职(执)业资格考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存有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社保凭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体现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通过后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再按要求集中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复核。

  各市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应按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和中(初)级工程师资格三个级别分开复核,具体如下:

  1.核实原件。各级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对章。我厅直属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原件校核由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负责。

  2.标注主管单位。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市或省主管单位。

  3.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2018年____市(单位)申报____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汇总表分别按对应级别的《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4)专业名称顺序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排序整理。应对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晋升、转换岗位申报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备注栏说明,其名单排列在汇总表后。

  4.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建筑工程技术____资格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5,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资格的不需要此表)、《2018年____市(单位)申报____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

  5.其他。请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在材料报送前从申报人材料袋中抽出各申报人的《( )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原件)、《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2018年____市(单位)申报____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与申报材料共四部分按本项3要求排序,一并报送。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二)没有使用规定表格。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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