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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房离婚问题:婚前买房婚后得 财产性质不转化

房天下  2018-04-03 16:56

西城法院系统化分类调研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

想必没有人不期待拥有长久而又完美的婚姻,但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这其中又以北京等大城市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传统观念中婚姻常常与房产“绑定”,结婚时“你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成为检验真爱的重要标准。但当真爱消逝,由分割房产引发的纠纷更加纷繁复杂。近日,西城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化分类调研,总结出十大类常见涉房离婚问题。

问题一 首付支助非权属 莫将资金当房屋

小王是独子,2008年与小刘结婚。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钱是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小王签署购房合同。小王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并偿还,产权人也是小王。此后小两口闹离婚,小刘起诉要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王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但在本案中,小王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而小王住房公积金在婚后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房屋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二 协议终归纸上字 赠与还需变登记

老李和前妻离婚多年,在认识比自己小20岁的小张后不久二人结婚。老李婚前有一套别墅,而小张没有住房。为了示好,老李在结婚当天和小张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别墅婚后归小张。不久后,小张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别墅归其所有,老李则不同意过户。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将其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实质属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因此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问题三 婚前买房婚后得 财产性质不转化

小马和女友小陈在2010年结婚,登记前一年小马全款购买了一套期房,2012年入住并办理了产权证。小陈用其婚后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买了家具,一年后小孩出生。后因婆媳矛盾,小陈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小马认为房屋是婚前财产,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前小马用其财产全资购买房屋,属已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全部义务。虽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房屋仍应视为小马个人财产。装修费用和家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判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问题四 民间仪式虽隆重 民政登记方有效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后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赵小姐因单位特殊,需对配偶身份进行政审,二人结婚登记已是婚礼一年后了。此期间,男方父母以儿子名义全款出资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婚姻登记前办了房本,名字只有王先生。几年后二人感情不和,赵小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王先生则不同意,认为房屋属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不具备登记法定效力,不能认定双方产生法定夫妻关系。出于尊重习俗与道德,婚前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才可具有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反之则不然。

问题五 违建房屋不合法 离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二人婚后一直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私产平房内。2000年男方父母去世,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8年后,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没地方住也搬回了平房。因空间狭窄,夫妻二人私盖了两层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石先生起诉离婚。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包括后盖建筑之内的房屋。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违建不受《物权法》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考虑到女方生活困难,最终法院判令后建部分房屋由其居住。

问题六 房改房屋价特殊 认定分割须公平

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多年,退休后因不断争吵都想离婚,但对于婚后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原来二人婚前以个人名义承租了一套单位分配的公房。上世纪90年代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称购房款是向自己父母借的,应属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金女士则称该房是用二人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她的工龄和职级,应当分割。

法官说法:本案中,何先生对购房款来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个人财产,因此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也应当认定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七 经适房屋有政策 认定还需看户籍

京籍周先生与黄女士2009年结婚,一年后,男方经摇号取得经适房购房资质,并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工资还月供。后房屋被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去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均主张取得房屋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最后闹到法院。

法官说法:经适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前者只能由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如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问题八 恶意处分共有房 配偶有权要分割

许先生和沙女士结婚多年,2005年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贷款清偿后登记在男方名下。2011年因男方出轨,二人分居但未离婚。2015年,女方得知丈夫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他弟弟后,愤而起诉离婚,并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要求分割。

法官说法:本案中,男方弟弟对房屋性质和哥嫂间的矛盾是明知或应知的,依然与哥哥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存在善意。其次,弟弟也未以合理对价购房。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每人享有50%的份额。

问题九 离婚协议虽履行 未办离婚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在孩子上大学后产生矛盾,在2015年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分别归二人单独所有,对其他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次日,双方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起诉要求改变原房屋分割方案。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法院应认定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二人虽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未发生效力。

问题十 婚后受赠避争议 具体倾向要明确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二老住在一起。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婚后依然和二老住在一起。一年后,二老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他们的房屋遗赠给孙子,并指明属孙先生个人财产。二老离世后,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去年年底,邓小姐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法官说法: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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